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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分享 | 如何玩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專欄:環(huán)保知識
發(fā)布日期:2019-07-15
閱讀量:4258
作者: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于1999年5月31日經國家環(huán)境保護部(原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會議討論通過,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只能將其危險廢物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或處理。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聯單一共分為五聯 聯單共分五聯,顏色分別為:第一聯,白色;第二聯,紅色;第三聯,黃色;第四聯,藍色;第五聯,綠色。 · 第一聯正聯產生單位填寫完后,加蓋公章,交由運輸單位簽字核實,隨轉移的危險廢物交由接受單位,最終接受單位核實驗收后,填寫相應的欄目,并加蓋公章后,返還產生單位存檔。 · 第一聯副聯產生單位填寫完后,加蓋公章,交由運輸單位簽字核實后,自留存檔。 · 第二聯正聯在產生單位填寫完加蓋公章、運輸單位簽字核實后,在二日內交由當地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 第二聯副聯操作如同第一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產生單位交由移出地環(huán)保部門存檔。 · 第三聯操作如同第一聯,由運輸單位存檔。 · 第四聯操作如同第一聯,由接受單位存檔。 · 第五聯操作如同第一聯,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二日內報送接受地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guī)定申領、填寫聯單的; (二)未按規(guī)定運行聯單的; (三)未按規(guī)定期限向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四)未在規(guī)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有關規(guī)定,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有關規(guī)定,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